(2017)陕0113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伟与北京裕昌置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北京裕昌置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90号原告赵伟,男,汉族,1982年2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永济市。委托代理人叶多军,男,汉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永济市。被告北京裕昌置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11602室。法定代表人常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一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颖,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诉被告北京裕昌置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伟于2017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150元由原告赵伟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梁梦艺人民陪审员 史安霞人民陪审员 马 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雪荣打印:扈艳红校对:胡盼阳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