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韩阿木古冷申请执行吉林白雅尔、包平安物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内0521执66号 赵彬、赵志仁、方华、包双全、木日根、刘凤华: 科左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艳忠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赵彬、赵志仁、方华、包双全、木日根、刘凤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科左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1民初5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2017年1月20日前给付案款2829881.64元。 二、给付迟延履期间的利息(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至案款全部给付之日)。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30698.82元。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承办人:任庆杰 办公电话:13804752722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