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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成文祥、雷振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文祥,雷振海,付瑶,雷荣,南昌市海一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632号申请执行人成文祥,男,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雷振海,男,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付瑶,女,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雷荣,男,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南昌市海一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4049544,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528号华尔街住宅区1栋二单元1501室。法定代表人:雷振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成文祥与被执行人雷振海、付瑶、雷荣、南昌市海一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相根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