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行审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龙门县国土资源局、李集章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门县国土资源局,李集章,肖元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322行审463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茹展平,局长。委托代理人穆振标,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夏平,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李集章,男,被申请执行人肖元秀,女,申请执行人龙门县国土资源局依据龙国土资土执[2016]3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查实被申请执行人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在龙门县龙华镇××村委××小组S119线旁(土名)占用土地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草图、现场照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查图及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立即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没收你们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你们非法占用的19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950元。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向被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权利和义务,并于2016年7月20日将行政处罚决定直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立即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对非法占用的19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950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申请执行条件: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这里的“可执行内容”应当包括给付内容明确和行为的履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作出“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决定,不具备给付内容明确和行为履行的可执行的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执行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罚款1950元,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龙国土资土执[2016]33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JD300002罚款1950元。二、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远忠审 判 员 陈龚东代理审判员 李旭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