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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辖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钱晴东、江西新德佳电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晴东,江西新德佳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辖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晴东,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新德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海山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MA35JNY34W。法定代表人:柯干兵,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钱晴东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新德佳电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9民初201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钱晴东上诉称,本案为合同纠纷,非股东出资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所在的江苏省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江西新德佳电缆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原审被告钱晴东与原审原告其他股东柯干兵、沈维明、梁海玲共同签定了一份《江西新德佳电缆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明确了各股东出资比例及各股东职责,后因钱晴东未按该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产生纠纷。因此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的公司江西新德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西省湖口县,由于办理相关公司登记、注册资本的认缴手续均在江西省湖口县,故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钱晴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景华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黄艳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佳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