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连芳申请执行李长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连芳,李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23号申请执行人:陈连芳,男,汉族,56岁,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李长安,男,汉族,58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执行陈连芳与李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长安的银行账户、房产、工商股权、车辆等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长安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李长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陈连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助理审判员 付世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赤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