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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万昌祥、骆亚云等与李家玖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昌祥,骆亚云,李家玖,吴贤,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065号原告:万昌祥(又名万江波),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骆亚云,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李家玖,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吴贤,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第三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西安中路8号北楼5号。法定代表人:方正柏,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万昌祥,骆亚云与被告李家玖,吴贤、第三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2月16日以(2016)黔0324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李家玖、吴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占有的合伙企业收益,其中李家玖29542.06元、吴贤372773.55元,作与原告万昌祥,骆亚云之间的合伙企业收入,存入第三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便于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全体合伙人清偿债务和合伙人之间今后清算。判决后被告吴贤,李家玖不服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2016)黔03民终4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6)黔0324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原告万昌祥,骆亚云于2017年5月16日以需要变更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昌祥,骆亚云撤诉。案件受理费7334元,减半收取3667元,由原告万昌祥,骆亚云承担。审 判 长  傅百毅审 判 员  袁定刚人民陪审员  薛贵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