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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辖终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湖南龙骧陆地航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龙骧陆地航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谭建华,谭雨田,邵晓丽,谭雨梦,唐盛琴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龙骧陆地航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社区洞庭大道中段金典花园G栋3楼。法定代表人:龚乐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中南汽车世界A区07号。法定代表人:范可风。原审被告:谭建华,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审被告:谭雨田,男,汉族,1987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审被告:邵晓丽,女,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审被告:谭雨梦,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审被告:唐盛琴,女,汉族,1989年9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上诉人湖南龙骧陆地航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谭建华、谭雨田、邵晓丽、谭雨梦、唐盛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因不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民初577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湖南龙骧陆地航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签订地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实际签字及盖章地点,原审法院以约定的签订地认定为合同签订地,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皆××常德市武陵区,故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民初5774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应由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当事人有权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为协议选择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合同实际签订地不在长沙市开福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小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