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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12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厦门速传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沃利贸易有限公司、吴国煌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厦门速传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沃利贸易有限公司,吴国煌,吴阿财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1244号之二原告: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厦门速传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99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E栋3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张水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珂,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连云港沃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跃湖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吴国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文,上海陈玉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国煌,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文,上海陈玉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阿财,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文,上海陈玉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厦门速传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沃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利公司)、吴国煌、吴阿财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厦门速传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司(以下简称速传公司)。经审理,发现速传公司与沃利公司共签订三份编号分别为KY14003JJ-PSWL、KY14002JJ-PSWL、KY14004JJ-PSWL的《代理进口合同》,速传公司分别就上述合同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了(2016)闽0206民初1242号案件、本案及(2016)闽0206民初1246号案件。双方争议焦点包括该三份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以及三份合同项下沃利公司尚欠款项。因本案讼争合同与其余两份合同均涉及沃利公司的同一付款事实,为便于查明沃利公司所支付款项冲抵各份合同项下款项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闽0206民初1242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林 娜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人民陪审员  汤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怡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http:?/??/?140.3.6.11?/?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Gid=242703&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66367784&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166372800”l”m_font_1#m_font_1?)。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