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千支行诉XX金、龚林春、熊峰、赖付蓉、熊远富、王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千支行,XX金,龚林春,熊峰,赖付蓉,熊远富,王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千支行法定代表人;罗云辉被执行人:XX金、龚林春、熊峰、赖付蓉、熊远富、王晶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千支行申请执行XX金、龚林春、熊峰、赖付蓉、熊远富、王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房屋正在评估,暂时无法兑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00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卫东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