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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程某1、程某2、程某3等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程某1,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程某2,女,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程某3,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陈某1,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某2,女,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陈某3,女,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程某1、程某2、程某3与被执行人陈某1、陈某2、陈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某1、陈某2、陈某3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某1、陈某2、陈某3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八千二百七十二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豪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