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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冯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474号原告:冯辉,男,1990年8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超,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主要负责人: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男,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162号际华大厦14层。主要负责人:胡庆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冯辉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冯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由原告冯辉负担。审判员  于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