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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民终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阳信旭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信旭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XX,阳信旭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XX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7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阳信旭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信县经济开发区河东一路以东、工业四路以南。法定代表人:张玉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刚,惠民正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阳信旭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阳信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信旭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阳信旭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阳信旭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景晨光审判员  孙兴春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