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3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田跃磊与王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跃磊,王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264号原告:田跃磊,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王前,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原告田跃磊与被告王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田跃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4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原在阳泉经商,与被告相识并进一步发展为朋友关系。2014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0元,陆续归还了原告36000元,还有124000元未还。原告多次上门催要,被告置之不理,拒不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望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田跃磊提供的被告王前住址阳泉市矿区大垴西区1楼2门9号,本院进行了核实,经查明被告王前并不在以上住址居住,本院不能有效送达。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详细住址,亦不申请公告送达,致使被告不能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跃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永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