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8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万坤与王吉勋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坤,王吉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8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刘万坤,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王吉勋,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侗族。申请执行人刘万坤与被执行人王吉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28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吉勋应履行义务如下:一、偿还申请执行人刘万坤借款27900.00元,二、交纳案件受理费311.0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318.50元,以上合计28529.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吉勋原欠申请执行人刘万坤329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吉勋共分三次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刘万坤10000.00元,现尚欠22900.00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王吉勋系锦屏县三江镇菜园小学教师,每月有工资收入,因与杨某某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每月被扣留工资2000.00元;因与刘某某有民间借贷纠纷案,每月被扣留工资2200.00元,现每月工资剩余1051.00元。现被执行人王吉勋同意每月扣留其工资收入500.00元来偿还申请执行人刘万坤,并且债权人杨某某同意自2018年1月起,只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1500.00元,本案可以追加扣留500.00元。本院决定自2017年6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王吉勋的工资收入500.00元来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以及偿还申请执行人刘万坤借款。2018年1月起,每月追加扣留工资收入为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吉勋在锦屏县三江镇菜园小学的工资收入人民币伍佰元整(扣留时间自2017年6月起至2017年12月止);扣留被执行人王吉勋在锦屏县三江镇菜园小学的工资收入人民币壹仟元整(扣留时间自2018年1月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光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书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