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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段继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段继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844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B区内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17246F。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犇,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段继成,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住即墨市。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段继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林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