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执6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桐乡市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丹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丹丹,徐学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丹丹。被执行人:徐学娟。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同信小额借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丹丹、徐学娟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3民初785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85987.5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学娟、徐丹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85987.50元。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徐丹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徐丹丹在支付75万元[包括(2017)浙0483执640号]两案本金及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两执行费用合计806703.00元后,放弃对执行人徐丹丹的民事权力,被执行人徐丹丹现就本案已履行执行款212904.50元,另案[(2017)浙0483执640号]已履行完毕,至此被执行人徐丹丹履行了全部与和解协议的中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现被执行人徐学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另一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款能向本院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申请人在诉讼期间查封的另一被执行人徐学娟配偶名下的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花苑唯莎梅庭6幢1单元202室的房产,该房产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设置最高抵押贷款,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学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 审 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玲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