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2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邱某与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谢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2民初324号原告:邱某,女,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被告:谢某,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龙,男,系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某诉被告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52061.56元给原告。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5月13日经南雄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被告故意隐瞒婚姻存续期间的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被告购买城镇居民社保一份,并于××××年××月份补缴社保140个月,共计77032.73元,还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为被告缴交社保25个月,共计11154.4元。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缴交社保费共计88187.13元。此外,××××年××月××日,婚生女谢丽娥死亡待遇15936元存在被告处,并没有进行分割。可见,以上两笔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为104123.13元,被告应将其中的一半52061.56元分割给原告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问题。首先,从本院2016年5月11日的开庭笔录中可见,原、被告双方在庭审时均确认被告谢某于××××年××月购买了一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补交了140个月的社保费77000元以及2013年7月婚生女谢丽娥的丧葬费、抚恤金15936元的事实。其次,2016年5月13日,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2016)粤0282民初301号民事调解书,且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对上述两笔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处理后才达成调解协议,为此,原告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请本院对上述两笔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构成重复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发荣人民陪审员 叶常兰人民陪审员 邹鑫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