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行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泰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毛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莆田泰源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毛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304行初94号原告福建莆田泰源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路北磨路口泰安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96357973。法定代表人翁文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玉、周妹妹,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26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370020-5。法定代表人林素香,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熙、左国平,莆田市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毛发国,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莆田泰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福建莆田泰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莆田泰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莆田泰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莆田泰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丽生人民陪审员 曾 杰人民陪审员 吴友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