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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宇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范水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宇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范水长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15号原告:义乌市宇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车站路200-1号101室。法定代表人:周海仙。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伟,系公司员工。被告:范水长,男,199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宇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水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宇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宇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施文卫人民陪审员  侯化槐人民陪审员  丁国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佳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