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玉墙与东海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墙,东海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行初10号原告杨玉墙,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东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晶都大道。法定代表人高美峰,该县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墙与被告东海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杨玉墙于2017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玉墙负担。审 判 长 谢善娟审 判 员 宋建霞代理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瑞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