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8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向梅、阳东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梅,阳东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8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910469744。法定代表人:黄双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向梅,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阳东迎,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8民初562号民事判决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向梅、阳东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向梅、阳东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