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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田立俊、周敏与吕长恒、张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立俊,周敏,吕长恒,张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田立俊,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瓦店镇王庙行政村回头营9-2申请执行人周敏,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瓦店镇王庙行政村回头营***号,住址同上,田立俊之妻。被执行人吕长恒,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张营乡施小庄行政村前村**号,被执行人张侠,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吕长恒之妻田立俊、周敏与吕长恒、张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67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吕长恒、张侠偿还田立俊、周敏购房款等170000元。权利人田立俊、周敏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670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吕长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6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张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涛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报告申请执行人田立俊、周敏被执行人吕长恒、张侠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田立俊、周敏与吕长恒、张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审查立案,于2017年5月日将(2016)皖1221民初6700号民事调解书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结案条件,应予结案。执行人:李东方二0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李晓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