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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厚红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市人民人民政府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厚红,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市人民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鄂01行初25号原告张厚红,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彭浩,主任。委托代理人魏启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梅明,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人民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万勇,市长。委托代理人李明,市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涌,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厚红因诉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厚红,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代理人魏启明、梅明,被告市政府委托代理人李明、孙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9月27日,开发区管委会向张厚红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该答复内容为:本机关于2016年9月7日收到张厚红邮寄的六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房屋所在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汉南)区军山街凤山村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房屋所在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汉南)区军山街凤山村征收或拆迁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征收位于武汉开发区(汉南区)沌阳街全力村的美记酒楼补偿赔偿的事实、理由、依据等信息”的答复,对于这三项信息的答复均认为其属于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国土规划局公开范围,并告知了查询途径及联系方式,对于美记酒楼经查明是收购项目,非征收项目;二、关于“房屋所在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汉南)区军山街凤山村的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的答复为:2004年,因硃山湖经济发展区建设,凤山村一组农户搬迁至凤凰苑还建社区。2010年9月,凤凰苑小区周边道路排水工程(凤凰路—全力三路延长线)项目建设。2012年3月,凤山村(二、三组)均已搬迁入住凤凰苑社区;三、关于“房屋所在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汉南)区军山街凤山村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答复为:2010年,军山街凤山村所有村民均签订了房屋拆迁和征地安置补偿协议书,失地农户纳入市社保统筹。凤凰路项目建设沿线拆迁的13户房屋,共涉及补偿款183.9万元,补偿张厚红1户。涉及还建房屋面积5413.46平方米,还建其他12户,并收取超出面积指标的房屋购置费用5.85万元。除张厚红外,其余12户于2011年5月前拆迁还建至凤凰苑社区。2016年1月8日,张厚红和妻子欧阳凡群与军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按照军山街的农民房屋拆迁补偿政策,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过渡安置补助费及房屋经营补偿等费用共1838690.5元,并于2016年1月14日领取了该项补偿款;四、关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汉南)区管委会强拆本人房屋的会议纪要、领导指示以及有关领导和部门作出的批示,实施的计划、方案、强拆的组织者、实施者,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效果,强拆过程的文字、视频、音频等材料”答复为:张厚红在军山街凤山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不具备合法性,且因凤凰路项目建设用地需要,该房屋遂被拆除。2016年1月8日,张厚红和妻子欧阳凡群与军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领取了该项补偿款,认可了该房屋拆除补偿。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不存在。2016年12月8日,市政府作出了武政复决[2016]第3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373号《复议决定》),其认为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信息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并认定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期限应当自2016年9月7日收到该申请时进行计算,开发区管委会的信息公开答复行为符合规定。综上,市政府作出维持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的复议决定。原告张厚红诉称:因开发区管委会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未如实公开原告向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2月12日,原告收到市政府373号《复议决定》。原告不服373号《复议决定》作出的维持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决定,提起诉讼。一、关于原告申请公开的“房屋所在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汉南)区军山街凤山村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信息。开发区管委会答复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国土规划局公开范围,你可以在智慧武汉一国土资源和规划网的武汉一张图中查询。详细情况请向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国土规划局查询,联系电话:027-8485****,地址:武汉经济开发区东风一路88号”。未公开是城市规划还是农村规划,而该信息属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官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目录”序号6的内容;二、关于原告申请公开的“房屋所在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汉南)区军山街凤山村的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信息。开发区管委会答复“2004年,殊山湖经济发展区建设,凤山村一组农户搬迁至凤凰苑还建社区”,答非所问。未公开是商业开发还是工业开发;三、关于原告申请公开的“房屋所在地武汉开发区军山街凤山村征收或拆迁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信息,开发区管委会答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武汉开发区国土规划局公开范围,你可以在智慧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网的武汉一张图中查询。详细情况请向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国土规划局查询,联系电话:027-8485****,地址:武汉经济开发区东风一路88号。”未公开是城市规划还是农村规划,而该信息属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官网“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序号40的内容。开发区管委会未公开是征收还是拆迁,未公开征收或拆迁许可内容;四、关于原告申请公开的“房屋所在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汉南)区军山街凤山村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信息,开发区管委会未公开征收房屋补偿依据的法律法规、货币补偿的标准;五、关于原告申请公开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汉南)区管委会强拆本人房屋的会议纪要、领导指示以及有关领导和部门作出的批示,实施的计划、方案,强拆的组织者、实施者,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效果,强拆过程的文字、视频、音频等材料”信息,开发区管委会答复“你在军山街凤山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不具备合法性,且因凤凰路项目建设用地需要,该房屋遂被拆除。2016年1月8日,你和妻子欧阳凡群与军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领取了该房屋拆除补偿”。管委会的答复不实:1、将合法两证齐全的房屋说成“不具备合法性”没有法律依据。2、表述“认可了该房屋拆除补偿”错误,起诉人一直在维权,起诉人的房屋被违法拆除,必须依照《武汉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实施细则》补偿。3、未公开强拆的信息,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能没有记录;六、关于原告申请公开的“征收位于武汉开发区(汉南区)沌阳街全力村的美记酒楼补偿赔偿的事实、理由、依据等信息”,开发区管委会答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国土规划局公开范围,经查,美记酒楼为收购项目,非征收项目。详细情况请向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国土规划局查询,联系电话:027-8485****,地址:武汉经济开发区东风一路88号”。未公开收购单价、总金额,以及为何有收购与征收之别。开发区管委会违法拆除原告的房屋,应勇于担当,与原告商谈收购补偿。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撤销市政府作出的373号《复议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2、责令开发区管委会撤回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其重新作出;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关于必须履职尽责的说明》,3、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目录,4、武政复决[2016]第1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5、余仕伟谈话记录;6、军山街《关于张厚红房屋拆除后处理工作的报告》;7、武汉经济开发区规划图。被告开发区管委会答辩称:一、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的主体、程序合法。2016年9月7日,开发区管委会收到原告张厚红通过中国邮政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关于房屋所在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汉南)区军山街凤山村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六项信息。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开发区管委会具有本辖区内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2016年9月27日,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通过顺丰速运向原告邮寄答复。因此,开发区管委会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程序合法;二、开发区管委会对原告公开的信息已全面答复,该答复内容合法。开发区管委会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答复书》,对原告申请公开的六项信息依法、全面进行了答复。(一)对于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六项申请,因原告申请公开内容属规划信息,有关信息已在“智慧武汉一国土资源和规划网”公开。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条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原告应向武汉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该项信息。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答复。(二)对于第二项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以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该项内容,实质是要求将有关信息进行汇总并重新制作。原告该项申请内容,依法不属于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职责范围。但为了便于申请人更好获得政府信息,开发区管委会经查询后详细答复告知。(三)对于第四项信息,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该项内容实质是要求将有关信息进行汇总并重新制作,依法不属于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职责范围。但为了便于申请人更好获得政府信息,开发区管委会经查询后仍详细答复。开发区管委会该项答复内容合法。(四)对于第五项信息,开发区管委会经查询后该信息无。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答复,该项答复内容合法。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快递签收回执单,2、公证书,3、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件全程跟踪查询,4、情况说明,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第二组证据:6、《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7、国土规划局关于“武汉市规划一张图”规划信息公开截图,8、国土规划局有关“土地管理”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截图,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有关规划、土地行政许可、土地储备收购的政府信息应向武汉开发区国土规划部门申请公开,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依法如实答复张厚红,该答复内容合法。10、一份起诉、一份上诉及一份一审裁定,证明原告张厚红重复起诉。被告市政府答辩称:一、原告起诉错列当事人。原告在行政起诉状中,将市政府列为被告,将开发区管委会列为第三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且市政府作出的是复议维持决定,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或者直接将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列为共同被告;二、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16年10月17日,原告张厚红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月19日,市政府依程序向开发区管委会发送武政复答字[2016]第352号《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同月27日,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答辩书》及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2016年12月8日,市政府经审理后作出373号《复议决定》,并于同月9日邮寄送达张厚红。综上,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三、市政府作出复议维持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信息答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并认定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期限应当自2016年9月7日收到该申请时进行计算,开发区管委会的信息公开答复行为符合规定。因此,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市政府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及法律依据:1、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答复通知书》,3、《行政复议答辩书》,4、《行政复议决定书》,5、《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6、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快递签收回执单》、《公证书》、《全球邮递特快专递邮件全球跟踪查询》、《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答复书》、《答复邮寄单》、《签收记录》,7、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信息公开条例》。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开发区管委会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不认可。证据2只能证明9月7日作出公证,但是无法证明开发区管委会于当天收到。证据3真实性不认可且不全面。证据4真实性不认可且不全面,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证据5证明目的无法达到,开发区管委会未在法定期间内答复,程序存在违法。证据6真实性有异议且无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7的真实性认可但是无法达到证明目的。证据8的关联性不认可。证据9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10中的文号不一致,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对被告市政府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证据1-5证明目的及三性无异议;证据6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对市政府提交的法律依据三性无异议,但是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并未依法作出相关职责;被告市政府与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庭审质证,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对原告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证据1三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2的真实性不清楚,且与本案无关。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证据5真实性不清楚。证据6的真实性认可。证据7真实性不清楚,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市政府对原告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无法达到证明目的。证据2只是能证明提出要求,但是与本案无关,不具关联性。证据3只能说明开发区的主动公开内容与本案无关。证据4、5、6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7无证据来源及名称,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1、原告提交的证据1、3、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5、6、7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2、被告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但是其提交的证据10不能达到原告重复起诉的证明目的;3、被告市政府提交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了行政复议职责,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7月23日,张厚红向开发区管委会邮寄申请书,申请公开:1、“房屋所在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汉南)区军山街凤山村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2、“关于房屋所在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汉南)区军山街凤山村的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3、“房屋所在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汉南)区军山街凤山村征收或拆迁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4、“房屋所在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汉南)区军山街凤山村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5、武汉经济技术开发(汉南)区管委会强拆本人房屋的会议纪要、领导指示以及有关领导和部门作出的批示,实施的计划、方案、强拆的组织者、实施者,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效果,强拆过程的文字、视频、音频等材料”,6、“征收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汉南)区沌阳街全力村的美记酒楼补偿赔偿的事实、理由、依据等信息”这六项信息。2016年9月7日,武汉市汉南公证处作出(2016)鄂汉南内证字第709号《公证书》,对邮件编号为1056944329320的EMS邮政快递专递接收过程及该邮件的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16年9月7日,开发区管委会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同月27日,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答复书》并向张厚红邮寄送达。2016年10月17日,张厚红不服该答复书的答复内容,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月19日,市政府向开发区管委会发送武政复答字[2016]第352号《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同月27日,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答辩书》及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2016年12月8日,市政府作出373号《复议决定》,并于次日向张厚红邮寄送达。另查明,张厚红因不服该复议决定,于2016年12月20日具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起诉状以市政府为被告,武汉开发区管委会为第三人,诉讼请求为要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373号《复议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2016年4月14日,本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向原告释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本案应以市政府与开发区管委会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也应根据原行政行为及复议行为的内容进行变更。张厚红当庭表示愿意追加开发区管委会为本案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增加一项为责令开发区管委会撤回其所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本院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责,被告市政府具有受理申请人申请,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首先,被告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武汉市汉南公证处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鄂汉南内证字第709号《公证书》及《现场工作记录》的内容可知,被告开发区管委会是于2016年9月7日收到原告张厚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被告开发区管委会于9月27日作出《答复书》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符合法定的答复期限。原告张厚红认为其于2016年7月23日向被告开发区管委会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被告开发区管委会于2016年9月27日才作出《答复书》超过法定答复期限,本院不予支持;其次,被告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原告提出六项信息申请作出的《答复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一,根据原告提出的第一项、第三项申请的内容,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主要是军山街凤山村的相关规划信息及相关土地征收等信息,被告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武汉城乡规划条例》第五条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认为上述两份信息属于武汉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的公开范围,并告知其公开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第二,原告提出的第二项、第四项申请都是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信息,但是被告开发区管委会仍答复了原告,并无不妥。第三,原告提出的第五项申请是要求公开“开发区管委会强拆其房屋的会议纪要、领导指示、批示、实施的计划、方案、强拆的组织者、实施者、实施、理由法律依据、效果、拆迁过程的文字、视频、音频等材料”,被告开发区管委会答复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第四,原告提出的第六项申请是要求公开美记酒楼的相关信息,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告知原告美记酒楼是收购项目,并根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认为该信息属于武汉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公开范围,告知其公开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最后,被告市政府根据原告张厚红于2016年10月17日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了373号《复议决定》并于次日邮寄送达。该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原告张厚红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厚红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厚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金梅人民陪审员  颜冬萍人民陪审员  杨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花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