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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书党与张社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党,张社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229号原告:杨书党,男,汉族,1949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张社令,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杨书党与被告张社令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杨书党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张社令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书党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社令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书党撤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杨书党负担。审判员  昌俊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亚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