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书党与张社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党,张社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229号原告:杨书党,男,汉族,1949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张社令,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杨书党与被告张社令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杨书党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张社令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书党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社令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书党撤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杨书党负担。审判员 昌俊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亚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