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民申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振兴、王万昌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振兴,王万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0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振兴,男,汉族,1960年2月5日出生,住霸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万昌,男,汉族,1937年10月22日出生,住霸州市。再审申请人王振兴因与被申请人王万昌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振兴申请再审主要称:申请人只收到过一审法院送达的上诉状,未收到二审法院开庭传票,二审法院未经依法传唤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陈述和辩论权利,但其改判理由又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法院根本没有查清事实,在未询问申请人的情况下径行缺席审理并作出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应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没有出现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应当属于原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形。本案被申请人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证,诉争土地在被申请人宅基范围内,亦并非申请人通行的必经通道,申请人将原来所留过道屋装修后出租,而在被申请人宅基地上通行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本案纠纷,其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综上,王振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振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苗文全审判员  苑秀霞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寇兴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