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献县圣凯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商洛通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圣凯达建筑器材租赁站,商洛通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155号原告:献县圣凯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经营者:王国青,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商洛通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法定代表人:汪长明。献县圣凯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商洛通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献县圣凯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圣凯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献县圣凯达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闫丽钗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旭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