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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会第与乳山市环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继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会弟,乳山市环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会弟,男,194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上马乡塔二丈村塔二丈西古。被执行人乳山市环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世纪大道南首。法定代表人马旦状,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继荣,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桓台县唐山镇唐一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会第与被执行人乳山市环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继荣劳务合同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549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乳山市环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存于威海市环翠区建筑工程管理处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元(含执行费***元),本院现已将上述执行款转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002民初54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执行费***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