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7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琳与王明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琳,王明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7798号原告张琳,女,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王明辉,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张琳诉被告王明辉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张琳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明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琳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琳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