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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7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琳与王明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琳,王明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7798号原告张琳,女,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王明辉,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张琳诉被告王明辉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张琳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明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琳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琳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