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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邓小能与许国荣、王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648号原告:邓小能,男,197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许国荣,男,197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王淑珍,女,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能诉被告许国荣、王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小能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许国荣、王淑珍银行存款52788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小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许国荣、王淑珍银行存款52788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原告名下位于红谷滩新区理想家园泉水湾4幢3单元201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