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民终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杨保华、刘贵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保华,刘贵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5民终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保华,女,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隆阳区人,个体工商户,住隆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衡文,保山市隆阳区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贵仁,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农民,住隆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杨保华因与被上诉人刘贵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7)云050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保华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刘贵仁的诉讼请求;2、判令刘贵仁赔偿上诉人香烟等款项2945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刘贵仁承担。事实和理由:1、刘贵仁一审提交的借条中,“借条”二字上方还有“收条”两个字,证明杨保华写借条时刘贵仁没有交付借款10000元;2、刘贵仁陈述的10000元借款的来源不清;3、借条是借款协议,是否履行应有其他证据证实,杨保华未收到该款,刘贵仁的主张没有充分证据证实;4、刘贵仁偷了杨保华香烟等货物,父子到杨保华家吃饭两个多月,应赔偿杨保华29450元。刘贵仁辩称,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上诉人杨保华不可能只写借条而不收到钱。其陈述借条没有履行不是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贵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杨保华及时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邻居、熟人朋友。2016年12月28日,杨保华因进货(香烟)资金困难向刘贵仁借到现金10000元,并向刘贵仁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刘贵人10000元现金,过几天就换给他,现(壹万元)”的借条一份。此后至2017年1月5日前,双方一直处于亲密交往状态,杨保华通过手机短信提出让原告出钱与其一同装修房子,并约原告与其购买装修材料。原告不同意上述要求,自2017年1月5日起,双方关系恶化,发生争吵,被告通过手机短信对原告谩骂,短信未提及涉案借款10000元,也无争议发生。一审法院认为,杨保华自愿向刘贵仁借款10000元,有杨保华向刘贵仁出具的借条佐证,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杨保华负有向原告归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刘贵仁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杨保华关于出具了借条,但未实际收到借款10000元的辩解,无证据证实,也与事实不相吻合,其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杨保华归还原告刘贵仁借款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二审中,被上诉人刘贵仁未提交新的证据。上诉人杨保华提交了杨国英、郑学英、陶美芹、董丽华的四份书面证明,欲证实上诉人杨保华出具给刘贵仁借款10000元的借条后,没看到刘贵仁将10000元交给杨保华。被上诉人刘贵仁认为该书面证明不属于新证据。且该四人无身份证明,又未出庭作证,所陈述内容并非事实,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对此,本院认为,该四份证明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证实上诉人主张,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系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出具的借条是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本案中,刘贵仁主张杨保华向其借款10000元,提供了由杨保华本人书写的借条,载明“借到刘贵人10000元现金”。杨保华对借条由其本人出具并无异议,但辩称刘贵仁未实际交付10000元借款。对此,刘贵仁在一审过程中详细陈述了该10000元交付的时间、地点、用途、交付方式等具体细节事实和经过,根据借条载明的内容、现金交付的金额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举证情况,能够认定刘贵仁与杨保华之间存在10000元的借贷关系。杨保华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上诉人杨保华在二审中提出由被上诉人刘贵仁赔偿其香烟等款项29450元的请求,因其未在一审中就该请求提出反诉,二审调解不成,当事人对此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上诉人杨保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保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 玲审判员 古 颖审判员 田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