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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令狐世乾与田学梅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令狐世乾,田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2执520号申请执行人:令狐世乾,男,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执行人:田学梅,女,汉族,住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53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令狐世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学梅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田学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令狐世乾案款16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令狐世乾与被执行人田学梅的父母沟通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田学梅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令狐世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82执5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明远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柯永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洪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