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叶龙妹、叶礼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叶龙妹,叶礼龙,杨雪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民初7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857506350J。主要负责人:刘宾,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鹤,上海金钻(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龙妹,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叶礼龙,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杨雪玲,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被告叶龙妹、叶礼龙、杨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龙妹、叶礼龙、杨雪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叶龙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暂计至2017年5月18日的利息96,040.90元,并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0.185%计算);2.依法判决以叶礼龙、杨雪玲提供的抵押房产(位于福鼎市××街道古城××号,房产证号:鼎房权证TS字第××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00,000元限额内优先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3.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3934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5日,原告与叶龙妹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5020120150036451),合同约定叶龙妹在人民币600,000元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原告申请借款用于养殖小黄鱼,额度有效期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2018年7月14日。借款利率适用固定利率。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逾期还款按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提前行使担保权。合同还约定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执行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同时,叶礼龙、杨雪玲提供位于福鼎市××街道古城××号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叶龙妹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人民币600,000元,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2015年7月21日,原告依约发放贷款600,000元,《借款凭证》确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利随本清还款,执行年利率6.79%,逾期年利率为10.185%。借款到期后,叶龙妹未按约还款,截至2017年5月18日,共结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96,040.9元。综上,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法有效,叶龙妹未按约偿还本息,叶礼龙、杨雪玲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据此,以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法向以上被告追偿欠款本息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叶龙妹、叶礼龙、杨雪玲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并有原告提供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5020120150036451)、《同意房产抵押承诺书》、《房地产抵押清单》、借款凭证、贷款发放通知单、《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明》、贷款客户查询单、欠款情况表及最新的欠款情况表及原告庭审陈述为据。叶龙妹、叶礼龙、杨雪玲拒不到庭,又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并在卷佐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叶龙妹、叶礼龙、杨雪玲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向叶龙妹发放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借款到期后,叶龙妹未能依约支付借款利息已构成逾期违约,原告要求按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要求叶龙妹支付保全费3934元,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叶龙妹归还全部欠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保全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叶礼龙、杨雪玲自愿提供所有的坐落福鼎市××街道古城××号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原告提请的就上述债权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叶龙妹、叶礼龙、杨雪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叶龙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96,040.9元,并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185%计算);二、叶龙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财产保全费3934元;三、若叶龙妹未在期限内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有权对叶礼龙、杨雪玲共有的坐落于福鼎市××街道古城××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鼎房权证TS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鼎国用(97)第0178号】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28元,减半收取计5314元,由叶龙妹、叶礼龙、杨雪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晨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平心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第六十条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