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1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袁菁与贺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菁,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352-1号申请执行人袁菁,女,汉族。被执行人贺兵,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菁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腾房及金钱给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贺兵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兵未自觉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袁菁房屋已接收,租赁费及律师费33000元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袁菁。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