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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刑更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彭添东减刑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添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515号罪犯彭添东,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茂化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添东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彭添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彭添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添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9次;2016年1月、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已履行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没有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添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添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