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东华、马建光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华,马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738号申请执行人:刘东华,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马建光,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立即停止对申请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的侵占。本院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2016年12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文忠审判员 郝同友审判员 崔树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