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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6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怀亮、韩爱红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怀亮,韩爱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5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怀亮,男,汉族,1936年7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爱红,女,汉族,1967年7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涛,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怀亮因与被上诉人韩爱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1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怀亮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124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要求法院重新审核依法判令韩爱红归还韩怀亮的《拆迁住宅房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编号:504-29)原件、安置房买卖合同原件、安置房买卖合同对应的发票原件、拆迁安置用房框架协议原件、拆迁安置房选房协议原件。2、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韩爱红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诉争的是以拆迁安置协议为主相关的几个原件。拆迁房屋是归韩怀亮的,拆迁安置协议等原件都是韩怀亮的名字,安置房需要补差价,但这与商品房买卖完全不同。商品房买卖,商品房的价款与实物的价值是相等的,故可以认定谁交钱谁就是权利人,而安置房只是补差价比如本案诉争的安置房面积是73.56平方米,补差价款是161096元,请问这个价款能与73.56平方米的价值相等吗?况且韩怀亮与韩爱红是父女关系,韩爱红替韩怀亮交钱,存在三种可能:1、属于赠与。父亲把女儿养大成人,女儿赠与父亲161096元并不为过。2、属于债权债务。即使韩爱红不同意赠与,但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3、部分抵销。旧房拆迁韩怀亮应得补助款8万元,拆迁部门奖励9000元,但这9000元不包括在正规发票内。一审法院查明该款有韩爱红领取,韩爱红如何分配,那是她的事,所以该权利证明即然是韩怀亮的名字,韩爱红就应当把原物返还给韩怀亮。何况,一审法院审判时审判长当庭就明确说明根据物权法规定,特定物上记载的是谁的名字,该物就归谁所有。作出的裁定违背物权法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韩爱红是原物的合法持有人。请问办房产证时,房管部门该怎么处理.被上诉人韩爱红辩称:1、位于郑州市西环路与建设路交叉口8栋2单元1层中西号房屋所有权归韩爱红。韩爱红和韩怀亮系父女关系,2014年6月25日,政府拆迁,韩怀亮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在征询了其他子女意见后就让我购买,我和父亲达成口头协议,由我全部出资购买,待房产证下来后,协助我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我允许父亲暂住房屋。2015年12月份,我将购买房改房的5000元购房款给了父亲,父亲说房改房也算我购买的。关于拆迁补偿房,我先交预付款80000元,后又交81096元房款,共计交款161096元,韩怀亮在一审法院认可是韩爱红交纳的房款。韩爱红出资购买的房屋事实清楚,韩爱红有权持有购买该房屋的一切合法手续,韩怀亮无权要求返还。2、韩爱红目前属于租房居住。因双方有口头约定,由韩爱红出资购买,房屋归韩爱红所有,韩爱红同意韩怀亮长期居住。韩爱红信守承诺,让韩怀亮居住,自己一家三口租房生活,韩爱红工资极低,除了交房租外,勉强维持生活,为啥韩怀亮不考虑做女儿的感受。韩怀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韩爱红归还韩怀亮的拆迁住宅房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编号:504-29)原件、安置房买卖合同原件、安置房买卖合同对应的发票原件、拆迁安置用房框架协议原件、拆迁安置房选房协议原件;2、本案诉讼费由韩爱红承担。事实和理由:韩怀亮、韩爱红系父女关系,韩怀亮于1957年与前妻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因二人感情不和,于1976年与前妻离婚。后经人介绍于1989年3月又与张九云结合。韩怀亮有一套位于郑州郑州市××院××楼××单元××号屋,于2009年6月拆迁,拆迁后政府又补给韩怀亮一套位于郑州郑州市××与××路交叉口××单元××号房来韩爱红找到韩怀亮,给韩怀亮商量,说韩怀亮年级大了容易忘事,让韩怀亮把拆迁住宅房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编号:504-29)原件、安置房买卖合同原件、安置房买卖合同对应的发票原件、拆迁安置用房框架协议原件、拆迁安置房选房协议原件由她保管,而且韩爱红还愿意把161096元的差价款拿出来,韩怀亮以后的生活费及看病等一切花销都有她一人承担,韩怀亮另外两个孩子就不用再管了。房子由韩怀亮继续居住,韩怀亮百年后房子归韩爱红所有。韩怀亮认为韩爱红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就把上述合同交给她。但韩怀亮在2016年9月被检查出患了重××要大笔费用。韩怀亮找韩爱红要钱,韩爱红说没有钱给韩怀亮,韩怀亮为了治××把房子卖了,但韩爱红持有韩怀亮所有与房子有关的手续的原件,故韩怀亮诉至法院,要求解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拆迁住宅房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编号:504-29)原件、安置房买卖合同原件、安置房买卖合同对应的发票原件、拆迁安置用房框架协议原件、拆迁安置房选房协议原件均由韩爱红持有。韩怀亮认可位于郑州市西环路与建设路交叉口8栋2单元1层中西号房屋是韩爱红交了十六万多元的购房款。一审法院认为:韩怀亮起诉的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涉案的标的物为拆迁住宅房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编号:504-29)原件、安置房买卖合同原件、安置房买卖合同对应的发票原件、拆迁安置用房框架协议原件及拆迁安置房选房协议原件,诉争的焦点为韩爱红是否应该将上述标的物返还给韩怀亮。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韩爱红持有上述标的物的依据为涉案标的物中约定的房屋载明的买受人虽然为韩怀亮,但实际是由韩爱红出资购买,且韩怀亮认可韩爱红出资购买房屋的事实,韩爱红持有的标的物系证明其为房屋实际出资人的一种凭证,属于合法持有。故韩怀亮起诉要求韩爱红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没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该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该院裁定:驳回韩怀亮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韩怀亮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韩怀亮的起诉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依据、理由是否充分为实体审理的内容。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韩怀亮的起诉,程序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124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刘颖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