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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执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吐鲁番沈宏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吐鲁番沈宏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179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号恒昌大厦1栋B单元9-B4室。法定代表人:李利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吐鲁番沈宏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地区吐鲁番市七泉湖镇。法定代表人:朱金华,该公司董事长。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吐鲁番沈宏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二初字第352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吐鲁番沈宏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吐鲁番沈宏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吐鲁番沈宏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967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吐鲁番沈宏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齐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