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云利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云利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112号罪犯张云利(曾用名立柱),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云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26年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27日至5月1日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云利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监狱表扬奖励五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云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7年1月间,获监狱表扬奖励五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云利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云利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因强奸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云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