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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郝某龙寻衅滋事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刑初80号被告人郝某龙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皖1204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3页刑期起止时间: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原判决书落款时间:二0一六年五月十七日。现更正为: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落款时间: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审 判 长  张 荃人民陪审员  宁振南人民陪审员  宁国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