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郝某龙寻衅滋事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刑初80号被告人郝某龙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皖1204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3页刑期起止时间: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原判决书落款时间:二0一六年五月十七日。现更正为: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落款时间: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审 判 长 张 荃人民陪审员 宁振南人民陪审员 宁国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