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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761号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8199969Q。法定代表人:徐广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759628H。法定代表人:于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9923044XT。负责人:郭景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计117元,由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     永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