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761号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8199969Q。法定代表人:徐广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759628H。法定代表人:于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9923044XT。负责人:郭景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计117元,由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 永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