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桂梅与被执行人牛耀光、王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梅,牛耀光,王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张桂梅,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牛耀光,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王振龙,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张桂梅与被执行人牛耀光、王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6)冀0825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桂梅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牛耀光、王振龙履行2.7647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