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马新星、景晓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星,景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163号申请执行��马新星,女,199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景晓强,男,199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马新星与景晓强婚姻家庭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景晓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景晓强存款1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巍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