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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马新星、景晓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星,景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163号申请执行��马新星,女,199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景晓强,男,199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马新星与景晓强婚姻家庭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景晓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景晓强存款1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巍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