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9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仝永强与被告王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永强,王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318号原告:仝永强,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平陆县部关乡西祁*组居民,现住平陆县政泽苑A区15楼2单元701。被告:王薇,女,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圣人涧镇新湖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智慧,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仝永强与被告王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仝永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仝永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原告仝永强负担。审判员  轩芬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冬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