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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6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铜矿业资源有限公司与上海美良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许年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铜矿业资源有限公司,上海美良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许年良,许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6672号原告:中铜矿业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天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娟,女,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乔良,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美良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许年良,董事长。被告:许年良,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许达,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中铜矿业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良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许年良、被告许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铜矿业资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宗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