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庚朝与陈勇、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庚朝,陈勇,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2045号原告:李庚朝,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委托代理人:黄志波,系贵州民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春艳,系贵州民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勇,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奢香大道中段郑世义房屋二楼。负责人:刘磊,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庚朝诉被告陈勇、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庚朝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庚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李庚朝负担。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承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