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民终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忠桂、王灯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忠桂,王灯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霞,安徽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灯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展道友,定远县西卅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忠桂因与被上诉人王灯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5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忠桂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李忠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忠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忠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敬荣审 判 员 王 铖代理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