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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宋强与马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强,马永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678号原告:宋强,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桦川县。被告:马永恒,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桦川县。原告宋强诉被告马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宋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宋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庞凤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