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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姜晓春与熊德清蒲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春,熊德清,蒲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1793号原告:姜晓春,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15日,住重庆市江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熊德清,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22日,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蒲东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0日,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姜晓春与被告熊德清、蒲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在案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晓春撤回对被告熊德清、蒲东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8.00元,由原告姜晓春负担。审判员  晏清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小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