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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田收、曲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田收,曲建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1437号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岗、侯效斌,该公司员工。被告:任田收,男。被告:曲建龙,男。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田收、曲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14元,减半收取1607元,由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齐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舒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